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时间:2025-02-12 23:44:05 单机游戏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是由辽宁省环保局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7月1日联合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标准。该标准旨在提高辽宁省的污水排放标准,并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力度,从而更有效地改善辽宁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省。

标准内容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这些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TN)、总磷(TP)等,这些指标均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替代标准

新标准替代了原有的DB21-59-1989和DB21-60-1989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实施意义

通过实施这一新的排放标准,辽宁省能够更有效地控制污水排放,保护地表水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辽宁省的环保水平,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