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 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重点产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经济活动规范化等手段,实现经济的有效管理。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现代企业制度:
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
在商业竞争中,如果可以表明某种做法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合理做法,那么是可以接受的,效率上的收益和削弱竞争的较高价格相平衡。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市场规制则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
经济法律关系: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主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职权:
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框架,旨在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