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焚烧设施要求
焚烧设施应包括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烟气处理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应达到6%-10%(干烟气)。
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C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秒。
烟气应通过半干法净化工艺或干法净化工艺处理,确保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在130°C以上,防止烟气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结露。
除尘器内的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30°C以上。
污染物排放控制
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炉渣热灼减率应小于5%。
烟气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应每年至少监测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监测和记录
焚烧设施应设置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监测焚烧炉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等指标。
产生的炉渣应进行特性鉴别分析,并保留渣样。
烟气黑度、氟化氢等污染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其他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
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