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时间:2025-02-12 18:56:35 单机游戏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于2016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并于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版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明确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的分类和管理。

名录的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的定义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被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范畴,其分类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化学品废弃物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豁免管理

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混合物和处理后废物的属性判定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实施日期与过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总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的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