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机关的告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
公安机关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举行: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应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公正性。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过程应制作笔录,记录所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最后陈述: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立场和意见。
主持人征询最后意见:
主持人应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确保各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执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