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标准如下:
企业规模与人员数量要求
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单位,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介于50至100人之间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按专业配备。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按专业配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
地下矿山:每个矿井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
煤。
其他相关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并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建议:
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确保能够全面覆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相适应,能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