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建议
提前准备材料:确保所有必要的证件和材料都准备齐全,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多次往返。
了解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需特别注意。
及时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以免错过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