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证明提取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勘验和检查
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执法人员对人身或者特定场所进行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搜查必须严格控制适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
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清单,详细记录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扣押人员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步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支持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