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提交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案件审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包括程序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反诉、审理期限等。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上诉
如果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自诉案件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大致步骤是相似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流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