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申请时效: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时,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受理
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理
审理准备: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审理过程: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决定
决定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建议
提前准备:确保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避免因错过申请期限而丧失权利。
明确内容:在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务必详细载明所有必要内容,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
及时跟进:在申请受理后,保持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