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的社保缴纳程序如下:
申报与登记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待遇结算
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社保缴纳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工缴存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
注意事项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按照在职期间缴费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
如果单位不执行,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补发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的个人主张。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产假期间的社保缴纳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