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宣布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法庭调查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
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发问、相互发问。
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休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这些阶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平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