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启动程序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但大体流程如下:
法院直接决定
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书中需明确罪犯的基本信息、罪名、刑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申请
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诊断证明、妊娠检查结果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
保证人
若罪犯需要保外就医,必须提供保证人。保证人需经过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确认其资格。保证人应履行保证义务,确保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相关规定。
审查与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罪犯的病情、妊娠情况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结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查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公示与征求意见
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无异议,监狱应将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审批与通知
最终,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执行与监督
罪犯在获得批准后,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监狱应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情况抄送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建议:
罪犯及其家属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逐步申请。
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监外执行的申请结果。
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执行机构沟通,获取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