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的清偿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股东出资责任
对于股东未予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追究股东的责任,以实现债权。
其他清偿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能会采取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方式,通过协商或法院批准来制定还款计划。
建议
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并通过清算组或法院积极追讨债权。
关注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人应关注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和评估过程,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债权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以上步骤和措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得以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以尽可能满足各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