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如有庭前会议,应介绍庭前会议情况。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书记员、告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本院在庭前已经分别向各当事人送达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须知》,不再重复告知,并询问各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庭审过程
庭审由审判长主持,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评议阶段,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讨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并作出判决。
宣判阶段,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评议情况及结果而定。
庭审记录和录像
庭审笔录由被告人、辩护人签字按手印后,由审判长、书记员签字,书记员将庭审录像刻录成光盘入卷。
以上步骤是普通程序审案的基本流程,具体案件可能会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法庭纪律,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