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的结束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执行完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既包括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也包括法院通过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终结执行: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被申请人主张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裁定不予执行。
诉讼程序终结:
在特定情况下,如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且无遗产或义务承担人等,诉讼程序会终结。
执行程序的中止: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时无法处置,或已处置完毕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法院可以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人身线索,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的恢复:
即便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结来说,法院程序的结束可以是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诉讼程序终结、执行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等多种形式,具体情形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