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村主任的程序如下:
提出罢免要求
由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明确罢免理由。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申辩权利
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主任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确保其在罢免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组织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
罢免村主任时,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
表决通过
罢免决议必须获得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支持方可通过。
公告与交接
罢免获得通过后,被罢免的村委会主任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其他相关程序
罢免要求提出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应当按照规定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
以上程序均需严格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