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依据。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法官询问有关事实的问题,双方互相提问。
法庭辩论阶段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陈述阶段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和评议阶段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和送达阶段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建议:
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并在庭审前仔细检查。
庭审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手机静音,不进行录音录像。
代理人在庭审中应充分阐述代理意见,并注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及时查看判决书,并按照判决书上的指引进行后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