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审理程序。它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以下是关于简易仲裁程序的主要概述:
适用条件
争议标的金额不大,通常适用于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的案件。
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易于查清事实。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特点
程序简便:简化了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如受理仲裁申请、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通知开庭等。
高效性:由于程序简化,仲裁庭可以更快地作出裁决,提高仲裁效率。
经济性:简化程序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和时间成本。
具体操作流程
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通常只进行一次,确有必要时可再次开庭。
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优势
提高仲裁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推动仲裁事业发展,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充分体现仲裁的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简易仲裁程序具有简便、高效和经济的特点,但各仲裁机构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参照所在仲裁机构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