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法规汇编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开庭准备
书记员提前到达法庭,检查场地并宣布法庭规则和纪律。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事实。
证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讨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最终形成裁决。
宣判
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庭审结束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退庭。
以上是开庭程序法规汇编的基本框架,具体细节和内容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差异。在编写时,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