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阶段
委托方(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良好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他鉴定人员。
主鉴定人了解案情,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编制鉴定计划。
鉴定人员的选择和要求
鉴定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水准、专业技术实力、组织才能、相关法律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且与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主鉴定人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和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收集鉴定所需资料
包括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工程预(结)算书、招投标文件等。
现场勘验和分析
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受鉴项目进行观察、查勘,包括查询、查档、访问、检验以及收集证据的活动。
鉴定计算和出具鉴定意见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验结果,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确定工程造价。
出具鉴定文书。
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对报告的异议
鉴定人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给出书面答复。
最终形成鉴定报告。
出庭质证
根据法庭通知,鉴定人应出庭就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和说明,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这些步骤确保了造价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法院或当事人准确了解工程造价,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