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程序的处理步骤如下:
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获得批准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内容。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其他相关手续
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发布征地公告。
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以上步骤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