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宣告失踪程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与公告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受理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通常为三个月。公告期间是为了确定公民是否真的失踪。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失踪人仍未出现,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如果失踪人在公告期间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失踪宣告。
指定财产代管人
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
建议:
在申请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应确保所有必要的证据和材料都已准备齐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如果失踪人在公告期间重新出现,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以便尽快撤销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