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鉴定实施
鉴定实施包括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环节。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在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由原鉴定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如果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需要由具有更高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需要重新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再次审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详细记录鉴定过程和结果。
出庭
在需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接受法庭质询。
以上是司法鉴定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建议在委托司法鉴定时,详细阅读并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