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标程序违法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下: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后果: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后果: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后果: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后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进行重新招标。
招标人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后果:情节严重,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扰乱招标行为,如串通投标罪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