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25-03-09 06:34:59 单机游戏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审查的适用对象和时机

羁押必要性审查仅适用于被逮捕后、判决前,尚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逮捕,而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不可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的主体

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

具体而言,是由每个案件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和依据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审查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逮捕后应当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审查。

办案机关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

审查结果

如果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其他注意事项

提起申请的时点不宜在被批捕后立即向检察院提出,而应在案件事实、情节或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

申请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有效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