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如下:
党费收缴
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交纳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
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其他规定: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为每月0.2元。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使用
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使用范围:
培训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管理
管理部门: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财务管理: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监督与公开: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并充分发挥党费在支持党的活动和加强党组织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