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如下:
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方式: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不可以在预扣预缴的时候扣除。
注意事项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额度在80000元限额内,依据实际超出15000元的部分进行扣除;
夫妻双方如果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建议:
建议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仔细核对医药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并确保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扣除。
对于夫妻双方均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建议选择在一个一方进行扣除,以最大化扣除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