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的依据,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十类第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
没有对应第四级案由的,才能适用第三级案由;没有第三级案由的,才能适用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根据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调整案由:
人民法院在结案时,应根据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调整立案时确定的不恰当的案由,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法律关系变更的,要及时调整相应的案由。
请求权竞合时确定案由:
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选择性案由的确定:
对选择性案由,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而不能全部引用。
案由的表述方式:
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证据的真实性: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原则,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