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
法官/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有些法院会播放录音。
法官核对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代理人出席情况及代理权限。
双方陈述基本基本信息,照着起诉状读,有时法官会直接念并询问是否有异议。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收到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依据。如果诉讼请求无变更,原告只需重复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部分,并说明“事实与理由”与之前提交诉状一致;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则需当庭陈述新的诉讼请求,其他内容与起诉状一致。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答辩状应在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时即准备好并递交法院,开庭时全文宣读。
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被告查看原件并质证,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有异议。被告也可以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原告再进行质证。
法官会依次询问原告和被告有关事实的问题。
如果有需要,双方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和被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一般不需要太多辩论。
最后陈述阶段
原告和被告分别进行最后陈述,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立场。
宣判阶段
法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以通过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退庭后核对笔录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核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建议在参加庭审前,当事人应认真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了解并熟悉开庭流程,以便在庭审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同时,遵守法庭纪律,保持冷静和理性,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