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涵盖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待、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多个方面,并建立了相应的创新制度。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移交接待与安置
退役军人移交接待和安置工作由国家建立,包括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为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
服务保障与优待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包括优先安置、随迁子女教育保障、提高优待标准、医疗机构优惠等。
退役军人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包括参加党组织生活、着退役时制式军装等。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保障能力。
法律责任与监督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退役军人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得到妥善安置和优待,同时促进其个人发展和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