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当前时间,最新的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文件是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该办法于2017年6月20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并在后续的修订中继续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主要内容
质保金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预留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返还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议
合同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比例、期限、返还方式及缺陷责任期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
选择合适的替代方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以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
及时返还:发包人应及时审核并返还质保金,避免逾期支付导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