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办法如下:
举报内容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其他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控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
群众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奖励标准
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40000元不等。
举报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欺压百姓、把持基层政权、破坏基层选举等类线索的,奖励人民币4000---5000元。
举报恶意讨债、非法放贷、地下执法队、组织黄、赌、毒违法活动,经常性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恶势力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8000元。
举报跨国境黑恶势力,威胁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政治局势稳定的黑恶势力线索的,奖励人民币8000---10000元。
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对于所反映的黑恶势力具备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长期稳固等特点的,将酌情提高奖励。
举报途径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中心,接受群众举报。
通过110报警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珠海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
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其他规定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奖励办法旨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及时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