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质与目的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助。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以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
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它具有惩罚性质,旨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适用条件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的正常解除或终止,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等情形。
经济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未经法定程序或未提前通知等。
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支付顺序与选择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但劳动者可以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计算标准以及法律依据上均有明显的区别。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