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在1949年成立初期,全国被划分为 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管理。这些行政区是为了全面掌管新占领区的党政军民大权而设立的。然而,这一制度并未持续太久,六大行政区在1954年被撤销。
具体来说,六大行政区的划分如下:
东北区:
包括现今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华北区: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华东区:
包括现今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以及台湾省。
中南区:
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区:
包括现今的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区:
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在1954年,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这些区域被进一步细分为具体的省级行政区,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行政区划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