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申请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
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法人委托书。
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
建设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建筑工程管理科。
受理与决定
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资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施工过程中变更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以上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