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金(N)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劳动者没有工作满整月的部分,不需要计入。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代通知金(N+1)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多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赔偿金(2N)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