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这些费用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劳动保护费应当计入各部门费用的“劳动保护”明细科目中,具体分类如下:
管理部门 :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科目中。业务部门:
计入“销售费用--劳动保护”科目中。
生产部门、技术部门、仓储部门:
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科目中。
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标准如下:
服装费支出:
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防暑降温费: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
建议
企业在申报劳动保护费时,应确保相关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并能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明细,以便顺利通过税务审计。同时,企业应合理划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确保支出性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