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时间:2025-02-12 23:47:29 主机游戏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经期劳动保护: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孕期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确保她们的安全和健康。孕期女职工在怀孕第六个月至分娩前一个月内,不得从事对身体和胎儿有害的工作。

产假和哺乳假:

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婴儿出生六个月。同时,女职工还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婴儿出生后一年内,每天不少于一小时。

禁止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不得对女职工实行不平等待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权利和待遇。

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妇女劳动保护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女职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解决女职工的实际问题。

禁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性骚扰,保障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其他方面的保护:

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劳保用品,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确保她们在劳动中不因生理特点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面临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