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软件侵犯抄袭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实质性相似:需要证明被告软件与原告软件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通常通过源代码比对等方式来确定,考虑软件的核心部分、指向性表达、特别定制内容以及错误表达等因素。
接触:需要证明被告在开发软件时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证明,例如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或特点,或者被告曾经参与过原告组织的研发、设计、讨论等。
非法获取和使用原告软件的证据
未经许可使用: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著作权作品。这可以通过被告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键、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对比。
接触原告软件的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关联方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例如通过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被告软件的代码中包含与原告相同的缺陷、bug或特殊标记等。
排除非侵权内容
思想性、公知性、唯一性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因此,需要排除那些属于思想性、公知性、唯一或有限性表达的内容,确保所比较的部分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其他辅助证据
原告软件的著作权有效存在:证明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相关材料。
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例如,通过数字水印、软件监测工具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到的侵权软件的流通情况,以及侵权软件的副本、销售渠道信息、用户反馈等多方面的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通常需要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软件的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