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 取缔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予以取缔。取缔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2. 非法金融机构定义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也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3.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定义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活动。
4. 取缔程序
发现与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立即调查、核实。
立案侦查: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配合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互相配合。
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缔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5. 债权债务清理
清理责任:非法金融机构被取缔后,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上述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上述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
损失承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债务风险: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
6. 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贷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行政处分:对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规定
证据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可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并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纠纷解决: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清理整顿: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的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机构,应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
8. 附则
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取缔程序、债权债务清理和处罚措施,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