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以下权利:
表决权:
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的权利。
选举权:
指党员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
指党员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因此,在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上述三项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以下权利:
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的权利。
指党员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指党员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因此,在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上述三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