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这期间,受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期满后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如果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开除党籍。
建议:
加强教育:
对于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严格监督:
党组织应加强对这些党员的监督,防止其再次违纪。
明确责任:
对于坚持不改或又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纪进行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