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因此,如果债务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除了需要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需要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作为对迟延履行的惩罚。这种利息的计算旨在补偿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