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在这四个时期,女职工会面临不同的生理变化和可能的健康风险,因此需要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地方规定的延长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产假、哺乳假、经期特殊保护等。
哺乳期每天有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四期”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全、舒适地完成工作和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