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逾期举证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鉴定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综上所述,举证不能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调查取证、逾期举证的处理、鉴定申请以及自认等方面展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全面履行举证责任,以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