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设置一般以 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区域主要指地域,还包括在其地域和地域相邻。地域相邻主要指联合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以与地域相邻的其他单位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同时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