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建流程如下:
案件受理登记
执法机关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现场勘察记录
对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察,记录相关事实,包括房屋所有者、出资建设者、房屋开工日期、位置、工程进度、面积、结构、用途等。
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填写《停工(核查)通知书》,注明违法行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相关材料等,并送达当事人。
立案审批
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询问笔录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认违法事实。
认定违法建筑
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并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其拆除期限及权利。
催告履行义务
在限拆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制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公告程序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天,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仍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如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等。
强制执行前的监督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以上流程确保了强制拆除违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每一步骤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