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具体法律依据包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缴存的。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