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如下: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皮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 小肠切除90%以上;
11.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建议:
办理病退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病退前,应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流程。